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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1 阅读次数:

周口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周口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河南省、周口市的有关规章、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反应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推进建筑业现代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把周口市建筑业推向新的高度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周口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南省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在本行业领域内全方位的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五)支持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六)积极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七)发展同市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宜;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章程;

(二)自愿申请参加;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周口市内注册的或外地进周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四)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且不超过60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负责人职务:

(一)会长、副会长所在单位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会长、副会长被所在单位取消其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本社团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组织筹备换届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本协会的上级党组织是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由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派本单位党建组织员。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协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于202085日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